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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玥律师]沈XX故意伤害罪辩护案例

发布时间:2013年8月25日 杭州萧山区法律咨询  Tags: 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量刑,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罪辩护案例

——沈XX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判处缓刑

作者:王玥

(原创文章,请勿转载)

萧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律师  联系电话:15158878522



[案情简介]

     被告人沈XX与孙XX系邻居,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引发打架,被告人沈XX将孙XX打伤,致肝脏、脾脏破裂,构成重伤,孙XX之子孙X构成轻伤,孙XX之妻林XX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家属找到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的王玥律师,王律师接受被告人沈XX家属委托后,一方面充分多次会见被告人沈XX,了解案件的全部细节经过,并到案发现场勘查再现争执打架过程;另一方面协助家属与被害人进行协商赔偿事宜。最终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和请求法庭从轻处理的请求。庭审过程中,通过辩护人发问及辩论阶段,从法理到情理充分地阐述,提出对被告人沈XX适用缓刑更有利于解决矛盾,平息事态,从维持社会的角度,判处缓刑均比判处实刑更为有利。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玥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本人及亲属对此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并对王律师近半年来所做的努力工作表示赞许和感谢!



XX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之规定,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沈XX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王玥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沈XX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为被告人沈XX依法辩护。辩护人在出庭前,认真查阅了本案的有关证据材料,仔细研究了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沈XX,核对了本案的基本事实,特别是刚才听取了法庭对事实的调查及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在充分了解案情的情况下,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XX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

下面,根据国家法律赋予辩护人的权责,提出以下几个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对被告人沈XX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被告人沈XX具有法定的从轻情节

1、被告人沈XX具有自首情节。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认为被告人沈XX具有坦白情节,但是辩护人翻阅全部案卷材料之后,认为被告人沈XX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本案的案发经过,本案发生于2012年X月XX日,由于被告人和被害人都受了不同程度的伤,因此四人都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因村民报警,D区派出所于当日受理此案。2012年X月XX日D区派出所民警对在医院的沈XX进行询问调查,在询问过程中,沈XX主动向民警说清了整件事情,将事情的起因、自己如何实施伤害行为都做了非常清楚的说明。(见卷宗材料P47-50、100)此时,本案尚未被作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直至2012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而在此期间,被告人沈XX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2012年11月9日,被告人沈XX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己来到D区派出所,到所后,民警对其宣布刑事拘留。这是本案发生至沈XX被刑事拘留前的情况。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因此,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成立自首的两个法定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本案中,由于沈XX自身受到了头部外伤等伤害,一直在医院接受治疗,所以无法去派出所向民警说明情况,但是沈XX确实在公安机关来医院向其询问情况时,如实向公安机关说明自己实施的伤害行为。被告人沈XX当时尚未受到讯问也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他也是在等待警官的进一步处理,而公安机关正是根据沈XX的主动交代和之后的法医鉴定,才正式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自动投案的本质在于犯罪嫌疑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本案中沈XX的行为属于此种情况。

而且无论是2012年8月29日的询问调查,还是之后的讯问笔录乃至今天开庭过程中的供述,被告人沈XX均是将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如实供述,符合自首的另一个条件。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沈XX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定情节,请求法院予以认定,并对其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沈XX具有的酌定情节

1、关于被告人主观恶性方面较轻,被告人的行为没有事先预谋,系一时冲动、临时起意的过激行为。

辩护人提出这点意见,并不是在推卸被告人的责任,而是出于客观事实。被告人沈XX与被害人孙XX两户人家是前后相邻的邻居,两家的院子是紧连着的,之间只有一个十厘米的高低落差,这一点根据本案的现场勘察图(见卷宗材料P88)可见。应该说,这起故意伤害案的起因是:被害人林XX在自家院子里扫地后,特意从自己院子里走到沈XX家的院子,将垃圾倾倒到沈XX家的院子里所引起的。正在楼上窗边的沈XX看到这一情景后,指责林XX将垃圾倒到自己家的院子里,继而两人发生争执吵架。而林XX的丈夫被害人孙XX在听到两人吵架后,也从自己家赶到了沈XX家的院子里,拿着铁棍在沈XX家院子里与其争吵,向其挑衅,问他敢不敢下来。之后,沈XX出于气愤,看到邻居赶到自已家院子里来挑衅,一时气不过,赶下楼与其争执。这时林XX与孙XX两人一起与沈XX争吵,并持铁棍和扫把与沈XX扭打,孙XX的儿子孙X在听到吵闹声后也赶至沈XX家的院子里,加入进来。在这样一种对方一家三口,自己只有孤身一人,寡不故众的境况下,沈XX一时冲动,随手拿起啤酒瓶抵挡并反抗,结果造成了孙XX等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应该说,被告人沈XX在面对原本较小的邻里纠纷时,由于一时气愤的临时起意行为,才采取了不当的措施,是一种激情犯罪。虽然被告人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这种危害后果不是被告人沈XX主观上积极追求的,而是一种放任的行为,是间接的故意。

所以说,被告人沈XX的故意伤害行为,主观恶性是相对较轻的,这比其他那种有预谋、有准备、携带工具,选择时间、地点的恶意的故意伤害行为要轻得多。希望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能区别对待,予以考虑,给他从轻的处罚。

2、本案的起因系邻里纠纷,被告人沈XX实施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刺激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是由邻里纠纷演化的,案件的导火线是被害人林XX将垃圾倾倒在沈XX家的院子里。可以说,本案的故意伤害行为与其他那些因仇恨、报复等蓄意伤人事件的起因有着明显的不同。且被害人一家的行为是引起矛盾的起因,三人共同与被告人沈XX争执推搡,又将矛盾予以激化,对被告人实施的伤害行为起到了刺激作用。而且此事件中,被告人沈XX也被对方打伤而住院治疗。从这个角度来说,被害人对于此次悲剧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害人对于此事故具有一定的过错,相应地可以减小被告人的罪责。希望法庭考虑到本案的起因和经过,以及被害人具有的过错,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对被告人沈XX处以公平的刑罚。

3、案发后,被告人已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相应地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降低了本案的社会危害性。

被告人沈XX的家庭经济是比较困难的,沈XX作为全家的经济支柱,平时以开车运货为生。妻子无固定工作,只是村里打打零工。在案发后,沈XX在看守所里就主动要求,全权委托自己的家属与对方协商,积极进行赔偿。现沈XX的家属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可以说,这部分钱已是沈家倾囊而出。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对被害人的积极赔偿,使得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弥补,并对被害人的心理进行抚慰,使得本案的危害后果降到了最低,相应也减小了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被害人在与被告人家属达成协议赔偿后,也对沈XX的过激行为表示谅解,冰释前嫌,并出具了谅解书,请求法院能对沈XX处以较轻的刑罚,判处缓刑。可以说,这与那些致被害人重伤,又分文不赔,逃避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相比,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要小得多,这也明明白白地表现出沈XX的悔罪、赔偿态度是非常好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请法院在对其量刑时予以体现。

4、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被告人沈XX在侦查、起诉中交代一致,不抵赖、不反复,认罪态度较好。归案后,在侦查、检察机关的教育下,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并表示今后会好好做人。并且,在律师与其的每次会见,他都真诚地表达了对自己伤害行为的后悔之意,并向被害人写了书面道歉信以表达自己的歉意,同时也希望尽全力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更渴求得到他们的谅解。应该说他有着非常明显的悔罪表现,足以表明其有不再危害社会的决心,人身危险性程度较低,有较大的改造可能。被告人实施伤害行为只是一时的行差踏错,相信经过这次之后,他会严格约束自己,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5、被告人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沈XX原来的表现较好,他以前从来都不是一个喜欢惹事生非,喜欢打架斗殴的人,而是安安心心、勤勤恳恳、老老实实的,一直靠自己勤劳的双手开车运货,赚钱养活家人。他是初犯,偶犯。他与其他那些平时就经常闹事,有伤害行为的屡犯、累犯是有本质的区别的。为此,对他的处罚也应有所区别。

6、被告人的家庭情况较为困难。

根据沈XX所在的萧山区戴村镇XX村委会提供的证明,沈XX家中上有两位已近80高龄的老人,长期患病吃药,行动都需要家人搀扶;下有9岁女儿,也需抚养。作为家中唯一的经济支柱,平时他以开车运货养家,而现在由于其被关押无法赚钱,加上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使得沈XX一家的经济状态更是雪上加霜,整个家庭陷入了极为困苦的境地。请求法院从维护社会、家庭的和谐的角度,考虑到沈XX一家的实际困难,给其判处缓刑,让其回到社会上来赚钱养家。

三、被告人沈XX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恳请法庭宣告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辩护人认为,综观全案,被告人沈XX做出伤害行为实属事出有因,本案是一起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其主观恶性较小,与一般的伤害案件有本质区别;案发后能够积极协商,并尽一切力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他的社会危害性是较小的。同时,被告人有着深刻的悔罪表现,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已有了深刻的认识和反省,并表示今后会好好做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相信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对他适用缓刑,没有社会危害性,能够起到充分地惩罚及教育的作用。并且从维护社会的稳定,维持被告人沈XX的家庭状况的角度,让其回到社会上来,更好地照顾家人,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对他适用缓刑,也是人性化的量刑,这样不仅能体现法律的调和性和人性化,更能化解双方矛盾,彻底避免此事遗留的后遗症。

本案是一起本不该发生的悲剧。作为邻居,双方本应和睦相处、互帮互助,但却因为一点琐事让两个家庭都饱受肉体和精神的双重痛苦。希望通过本案的审判,使得本次伤害事件就此平息。希望法庭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在对沈XX量刑时,能够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沈XX适用我国刑法第72条的缓刑,让他回到社会上来,积极改造,重新做人。相信他经过这次沉痛的教训,一定会好好改造的!



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

                            王 玥    律师

                                       20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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