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快讯]
2016年2月25日下午,由王玥律师承办的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邵某某被判处缓刑,其本人及其家属都十分满意!
判决书摘录: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杭下刑初字第00804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
被告人罗某某,男
被告人邵某某,男
辩护人王玥,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鉴于本案被告人邵某某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司法行政机关经审前社会调查后同意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等情形,采纳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可以对被告人邵某某适用缓刑。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
二、被告人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三、被告人邵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二O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萧山刑事律师 王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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