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刑事律师王玥为您解读“薛蛮子” 取保候审案
杭州萧山专业刑事律师 王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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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料]
记者16日从北京市公安局获悉:因犯罪嫌疑人薛必群(网名“薛蛮子”)患有严重疾病,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关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萧山刑事律师王玥]为您解读何为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
通俗地讲,取保候审中的“取保”就是指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交了保证金或提供了保证金,不必在看守所里关押,回到家庭中去,“候审”就是指等候着法院的审判。
[萧山刑事律师王玥]为您解读哪些人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65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针对本案]
可见,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主要适用于社会危险性较低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核心的判断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本案中的 “薛蛮子”涉嫌的是聚众淫乱罪、寻衅滋事罪,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新闻媒体批露的部分信息,其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是较好、且身体具有严重疾病等因素。这表明“薛蛮子”的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险性并不严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
[萧山刑事律师王玥]为您解读取保候审期间的注意事项:
[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69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仿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 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针对本案]
犯罪嫌疑人“薛蛮子”应当随传随到,不能随便更换联系方式、变更住所,要严格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配合诉讼的顺利进行。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其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虽然“薛蛮子“是美国籍,但未经居住地派出所的批准,就不能离开北京市,当然更不能出国离境了。
如果有违反上述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逮捕。
[萧山刑事律师王玥]为您解读取保候审之后,是否意味着“薛蛮子”没有事了是否还需承担法律责任了
当然不是了。取保候审只是强制措施的一种,绝不是一“取”了之,而是“取”了“保”在看守所外面,等“候审”判。
本案整个诉讼程序仍需继承进行,侦察机关针对本案的各项证据继续侦察,案件会移送起诉,会经过法院的审判。至于将来法院将如何判刑,如何量刑,会判缓刑还是实刑,与目前的取保候审无关。
[萧山刑事律师王玥提醒]
当犯罪嫌疑人一旦被羁押后,其近亲属应尽快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案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向侦察机关了解案情,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专业刑事律师会针对案情、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作出专业详尽的法律分析,打造周密的方案,积极为其取保候审,为其争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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