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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刑事律师点评交通肇事后故意碾轧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8日 杭州萧山区法律咨询  Tags: 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非法,法规

交通肇事后故意碾轧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


[新闻资料]

28岁的专职司机杨某开着本田车在街上不慎撞倒行人刘某后,调转车头,对倒在地上的伤者刘某进行“二次辗轧”。 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记录下了整个过程,前后不过一分钟。伤者被随后赶到的救护车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对于杨某的行为,应定交通肇事罪还是故意杀人罪交通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何种情况应属交通肇事罪,何种情况应定故意杀人罪

[律师点评]萧山刑事律师王

在本案中,杨某在不慎撞人后,不仅没有下车察看,反而故意倒车辗轧伤者,并最终导致伤者死亡的行为,不属交通肇事行为,而是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系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款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交通肇事罪”,是由于行为人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不慎造成人员伤亡,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的行为,其行为人主观上对于伤亡是出于过失。

“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对于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至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均可构成本罪。

杨某的行为,前面的行为不慎撞到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可分几种情况:

其一,如果伤者没有达到重伤,则杨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二,如果伤者构成重伤,且杨某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则杨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需具备几个条件中的任一个:1、酒后、吸毒后驾驶的;2、无驾驶证驾驶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肇事后逃逸的。

本案中,杨某在不慎撞人后,又有新的行为,即故意辗轧伤者的行为,因此他的行为已不属于交通肇事罪,而是故意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



作者:王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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