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刑事律师点评 为追讨债务扣押他人构成非法拘禁
萧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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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料]赵某雇佣了杨、陈二人为其在商业城经营香烟生意,后三人产生经济纠纷,赵某称陈、杨尚欠其137 万元货款,几次催要未果后,赵某认为通过法律途径讨债“费时、费力、费钱”,便想自行解决,于是经人介绍认识了“讨债高手”吕某,并许以40% 的提成作为吕某帮其讨债的报酬。吕某遂纠集郑XX、宋XX等七人,于2012 年3月、4月,先后将在外打工的杨、陈二人强行“押”回并将进行拘禁。吕某等人在对杨、陈二人拳脚相加的同时,还多次打电话恐吓其家人,要求其家人立即归还欠款。2012 年4月底,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将杨、陈二人解救。经鉴定,陈、李二人均被打成轻微伤。
[律师点评]萧山刑事律师王玥
萧山刑事律师王玥点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本法规定之非法拘禁罪处理。所谓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扣押、关押、绑架或者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索债型非法拘禁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主观上是以索取债务为目的;二是这种债务的范围既包括合法债务,如一般欠款,也包括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如赌债;三是客观行为上表现为实施了扣押、拘禁他人的行为;四是犯罪行为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本案中,赵某为追讨对陈某、杨某的债务,指使吕某等人实施了强行扣押并进行拘禁的行为,并在拘禁期间对其进行殴打,多次打电话恐吓其家人,要求其家人立即归还欠款。显然,被告人赵某、吕某等人之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法院经审理,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赵某、吕某等被告人有期徒刑一至三年不等,并判处各被告人分别给予被害人李某、陈某一定数额的赔偿。
[萧山刑事律师分析]
萧山刑事律师王玥分析:追讨合法债务原是债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能是恣意的,如果债权人为维护其权利而采取手段不当、甚至超过了法律容忍的限度,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我们应当树立合法的维权意识,不要让权利之剑伤了他人也伤了自己。
[萧山刑事律师提醒]
萧山刑事律师王玥提醒:单位或个人在讨要正常债务时,一定要采取正当途径,否则存在刑事犯罪的风险。到时不仅正常债务讨不回,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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