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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刑事律师王玥点评合同诈骗罪

发布时间:2014年3月27日 杭州萧山区法律咨询  Tags: 合同,当事人,合同诈骗,审查,合同诈骗罪

萧山刑事律师王玥点评合同诈骗罪

 

杭州萧山专业刑事律师    王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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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料]

被告人徐某伙同他人利用被害人钱先生继续资金的心理及疏忽,谎称自己是拆迁户,拥有大量金钱,诱骗被害人签署授权办理抵押典当、处置房产的委托书。之后,被告人徐某等人就在隐瞒被害人的情况下去办理了抵押登记,并签订抵押合同借款人民币90万元,其中以借款形式支付给被害人钱先生人民币40万元并从中扣除利息52000元,实际占有人民币552000元。近日,区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

 

[]刑事律

1、什么是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计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一般有五种表现形式的,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2、          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有什么区别

合同诈骗犯罪往往与合同纠纷交织一起,罪与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实践中,经常有会有刑民交叉的问题,比如一些民事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一方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则将其移送经侦,作为合同诈骗案来处理。也有当事人认为受到了合同诈骗,到公安部门去报案,但经初步了解后,发现只是民事纠纷,是合同纠纷,只能通过民事案件来处理。所以说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有时候,界限比较难以区分,容易混淆。

那么,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查证和认定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那么,主观方面是通过客观的表现形式来反映的,所以实践中,主要是从全案的角度来综合分析,考察行为人的一些客观因素来分析:一般可以从几个方面来看:

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
  2、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
  3、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
  4、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
  5、行为人在违约后是否有承担责任的表现。
  6、行为人不履行合同的真实原因。

凡符合合同诈骗的几种形式的行为,如果没有其是真诚履行合同的证据,就应当确认为合同诈骗,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履行合同的诚意,只是由于客观的原因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则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

 

[师建议]刑事律

针对此类行为该如何进行防范

1、首先、公民或者企业应增强风险意识,增强防骗能力。在签订合同时,不能因为竞争激烈或贪图低价,就轻易与不了解的人订立合同,要注意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签约人员是否合格。
   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特别是对于首次交易的对象,可以通过查验身份证或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比如企业是否在正常经营、资产负债情况来核实对方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和单位行骗。还要审查代表企业签字的人员,是否具有企业授权等方面。

2、审查合同签订内容是否合法,尤其注意关键条款的审查。审查合同内容首先要熟悉该合同所涉及的每个环节,并且要结合合同每一条款进行综合审查,以防合同当事人设置陷阱进行欺诈。

认清合同公证和见证的内容。一般而言,公证和见证的内容,只是可以证明双方在合同上的签名是真实的。签名的真实并不必然是合同本身内容的真实。因此,签订合同时应多留个心眼,不要轻易被合同外在形式所蒙蔽。

3,要特别注意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反常现象。虽然不法分子行骗的话,肯定会采用隐蔽的、巧妙的诈骗方法,但在实施过程中并非是天衣无缝,无迹可寻的,这就需要我们在交易过程中多几个心眼,留意一些反常现象,比如几次交易后突然增加交易量、交接货物时拖延时间、对方人员提供情况相互不符、频繁变换联系方式、经常联系不上等等。

公民或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受骗后,要积极寻求法律的帮助,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作者:王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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