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刑事律师 王玥律师承办的聚众斗殴案被告人获轻判
[办案快讯]
2014年3月20日,由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王玥律师承办的张某某等人(化名)故意杀人、聚众斗殴一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对张某某构成聚众斗殴罪,但采纳辩护人王玥律师的意见,对其轻判,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张某某作为本案中获刑最轻的被告人,其家属及其本人对王玥律师近一年来所做的努力,及案件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判决书摘录]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4)浙杭刑初字第37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XX,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XX,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略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顾XX,男,略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XX,女,略
辩护人温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XX,女,略
辩护人管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龙XX,男,略
辩护人陈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XX,男,略
辩护人王玥,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X,男,略
辩护人谢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月23日以杭检刑诉(2013)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XX、王XX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XX、龙XX、张XX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程XX犯窝藏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诞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顾XX、王XX、陈XX、龙XX、张XX、程XX及辩护人王建军、管XX、王玥、温XX;杭州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辩护人陈XX、谢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王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三、被告人程XX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四、被告人陈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五、被告人龙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六、被告人张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O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杭州萧山专业刑事律师 王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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