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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刑事律师点评毁坏公司财物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8日 杭州萧山区法律咨询  Tags: 财物,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有期徒刑,拘役

毁坏公司平房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杭州萧山专业刑事律师    王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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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资料]

李某因不满东方公司将工程承包给他人,纠集张某、李某、王某等人来到东方公司,由张某开叉车,其他几人将前来阻止的东方公司人员推开,强行将东方公司围墙内的三间简易平房铲倒,毁坏平房经估价损失达人民币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等人故意毁坏他人数额较大财物,他们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李某等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对艾某等人酌情从轻处罚。

 [律师点评]萧山刑事律师王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等人故意毁坏东方公司的三间平房,价值8000元,构成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标准规定: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浙江省标准:[故意毁坏财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1、毁坏公私财物价值5000以上不满5万元的;

2、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

3、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财物损失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

4、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毁坏公私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

    2、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财物损失2万元以上的;

    3、特别严重情节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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