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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东、黄晓东为盗窃汽车而抢劫司机的钥匙案

发布时间:2018年1月10日 杭州萧山区法律咨询  
被告人:安东,男,23岁,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四道沟桥头委山上组地质队家属楼11号楼401号。1989年12月7日曾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天,1997年4月3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黄晓东,男,21岁,辽宁省丹东市人,个体户,住丹东市元宝区朝阳街五组48号。1997年4月3日被逮捕。

1997年3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安东、黄晓东在丹东市三马路家具市场附近发现一辆新的白色凌志牌高级轿车(价值40余万元),安东即提出要偷盗该车,黄晓东表示同意。安、黄两人先是对该车司机于清明盯梢,了解到司机家的地址后又对该车车库进行了观察。由于车库的坚固和司机的谨慎,没有机会将车偷出。两被告人又密谋抢劫司机身上的汽车钥匙。同年3月19日下午,被告人安东、黄晓东准备了木棒、破布等作案工具,同丛高日(另案处理)一起来到该车车库。当日20时许,司机于清明将车放回车库后往家走,安东即提前赶到于清明所住的楼房内埋伏,黄晓东、丛高日则尾随于清明而行。当走到于清明住处一、二楼缓步台时,安东用胳膊勒住于清明的脖子,黄晓东用木棒击打于的头部。由于于清明的反抗、呼喊和群众的救助,两被告人未能把汽车钥匙抢到手,黄晓东被当场抓获,当晚黄晓东协助公安机关将安东及丛日高抓获。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于1997年5月9日以被告人安东、黄晓东犯抢劫罪向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安东、黄晓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盗窃他人汽车而对该车司机进行盯梢,了解其家庭住址,并对该车车库进行观察;由于没有机会盗窃汽车而采取暴力手段向汽车司机劫取汽车钥匙,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预备)、抢劫罪(未遂)。因为两被告人出于一个盗窃的犯罪目的,其犯罪的手段行为又牵连地触犯了抢劫罪,属于牵连犯,应按照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原则处理,故对两被告人的行为按抢劫罪从重处罚。鉴于两被告人抢劫未遂,可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晓东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于1997年6月3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安东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黄晓东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宣判后,两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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