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区法律咨询
法律热线:
首页
律师介绍
聘请律师须知
刑事动态
[王玥律师]办案动态
[王玥律师]成功案例
[刑事案件]业务范围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手机:
4006686166
4006686166
邮箱:
2851289666@qq.com
地址:
站内搜索
聘请律师须知
聘请刑事律师的技巧
聘请律师的最佳时间
刑事辩护需要高素质的律师
刑事律师主要做哪些工作?
律师会见的作用
辩护律师的职责与作用
经济犯罪的辩护技巧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法律法规
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发布时间:
2017年8月30日
杭州萧山区法律咨询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能是下列主体由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第一,各级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即院长发现本院已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的,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第二,最高法院和上级检查院。他们在监督、指导下级法院工作中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再审;第三,最高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即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案件能否加重被告人的
3.撤诉状(法人或其他组织撤回上诉时使用)
4.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适用标准研究
5.死刑怎样执行?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杭州萧山区法律咨询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4006686166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