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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醉驾司机判决死刑惹争议

发布时间:2017年7月14日 杭州萧山区法律咨询  
醉酒驾车致人死亡,该当何罪?
  五位律师联名上书,认为量刑过重,七成网友对判决拍手称快。
  因交通肇事被判处死刑是否具有示范性意义?近年恶性交通事故频发,判决差异较大,加大对酒后驾车者惩罚力度,是否能起到警示作用?《新闻1+1》为您解析。
  [最新消息:]
  主持人(董倩):
  欢迎收看《新闻1+1》。
  一名没有驾照的司机因为酒后驾车,造成了4人死亡、1人重伤的局面,这是一起交通安全的案件,但是当事人却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处以一审死刑,他有罪,但是该当何罪?岩松,怎么看这样的问题?
  白岩松(新闻观察员):
  其实这是一个让人立即很难得出答案的一个问题。因为酒后驾车致人于死地的新闻最近一阶段几乎是此起彼伏,但是我们的法律面对它的时候似乎显得两难,罪名合适的处罚不太合适,处罚比较合适的,罪名又得多解释一番,因此怎么解决这样的问题,我觉得已经成为摆在中国司法界面前迫在眉睫的事情。
  主持人:好,我们先回到判决的现场去看一下。
  (播放短片)
  解说:
  被告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请坐下。
  死者家属:
  立即执行,死刑立即执行。
  孙伟铭(肇事司机):
  我对不起你们。
  死者家属:死刑。
  孙伟铭:没有概念,失忆了,我能回忆起的就是在医院里面交警把我接过来。
  记者:就只知道这些。
  孙伟铭:是的。
  解说:
  2008年12月14日下午,29岁的孙伟铭着着他的别克车与一辆比亚迪发生追尾,然后迅速逃逸。在驾车逃逸过程中,与一辆正常行驶的小轿车迎面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然而他依旧没有选择停车,又与另外三辆轿车相撞,直到自己的别克车完全损坏。
  被撞司机:
  我是正常行驶,他从后面屁股上来就给我撞了,撞了就跑了。
  被撞司机:
  先是把奔奔撞了,我看见奔奔车都弹起来了。
  奥拓车司机:
  速度很快,我都不知道怎么的,他“嘭”的就过来了。
  解说:
  当晚孙伟铭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100毫升的血液中含有135.8毫克的酒精。按照标准,100毫升血液中含有80毫克酒精就属于醉酒状态。
  孙伟铭:
  中午喝了多少也没有概念了,而且我下午还能打牌,我都很奇怪,为什么我会到这里来。
  解说:
  经公安机关调查,孙伟铭未在任何驾校学习过,也从未办理驾驶证。事发前,电子眼已经拍摄到这辆上户仅半年的别克轿车,包括闯红灯超速在内的十次违章记录,但均未处理。
  记者:
  请问你有没有驾驶证?
  孙伟铭:
  你问我?我现在,这样给你说吧,我把刚才关于这件事的情况,我回答的很清楚了。
  伤者代玉秀的姐姐:
  最终还是有了一个结果,最终还是判的比较公正。
  死者的亲戚:
  我觉得是公正的,但是我们希望按照要求立即执行,还社会一个公道。
  金玉航(死者的儿子):
  如果能立即执行我就很满意了,因为现在终审还没有下来,我们要等他被执行了,我们才咽的下这口气。
  记者:
  你们现在的态度是怎么样的?
  孙伟铭的家属:
  我们不能接受,不公平。
  记者:
  你们觉得不公平,那你们下一步有什么打算呢?
  孙伟铭的家属:
  我们要上诉。你应该去关心法律的态度,你不要关心我的态度,肯定是太重了。
  记者:
  你们觉得不公平吗?
  孙伟铭的家属:
  不公平,不公平。
  解说:
  孙伟铭案因为一审判决结果,成为全国首例以公共安全罪对醉驾者判处死刑的案件,究竟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给孙伟铭案定性,成为法律界争论的焦点。
  据悉,四川五名律师已联名上书最高法院,认为量刑明显过重,建议对孙伟铭刀下留人。
  主持人:
  现在争议的焦点就是,最重要的是在这两端——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到底取哪个,刚才你说,两个都靠,但是又都不靠,你解释一下?
  白岩松:
  其实我觉得这样两个罪名都不合适,为什么呢?前者太轻,因为它的上限就放在那儿了,你造成这么严重的,而且社会的民愤,包括整个生命的损失,而且情节恶劣,无证驾驶。如果用交通肇事来说,顶了顶了到了七年,还得是逃逸。但是如果用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判处死刑,但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一个前提,是故意杀人,这里是“故意”,如果交通肇事是过失杀人,危害公共安全是故意杀人,前者的确处罚太轻,用这个罪名好像不合适,所以才用了危害公共安全罪,可是一个核心就在于,他是不是故意杀人。
  主持人:
  你说到是不是故意杀人,我们来看一下,四川省中院以三个依据来认定他是故意,首先无证,第二醉酒,第三就是逃逸,这是三个依据吗?
  白岩松:
  首先这三个依据当然都存在,而且这个行为的确太恶劣,太让人愤怒。而且我认为,刚才大家在庭上听的声音其实是家属喊的,要求立即执行。他们为什么要求立即执行,心里也在担心,这个结果他们是满意的,但是怕的是经过上诉之后,可能这里有一个因素,如果最后变成死缓或者无期的话,他们咽不下这口气,是家属很重要的一个诉求,我要咽下这口气的前提就是立即执行,其实这个损失是弥补不回来的。
  但另一方面,无证驾驶本身是非常糟糕的一个局面,我们平常说的一句话是“杀手”,把很多司机叫做“杀手”,为什么叫“杀手”?因为车开不好的话就是凶器,我们上驾校的时候,驾校老师都说过。无证就等于是你没经过培训,就拿着凶器上街了,这当然,从解释的话存在着故意杀人,任何一个无证驾驶的人从某种角度上来说都可以说是故意伤害的潜在肇事者。
  醉酒驾车,醉酒有两个因素,酒后不许驾车,它会使作案的能力明显增加。肇事逃逸当然也是很恶劣的。但问题就在于,无证驾驶和醉酒驾车两个加在一起是不是就可以推出结论,它故意要杀人。
  主持人:还有第三呢?
  白岩松:


  肇事逃逸是在这个行为已经出现了之后,它的酒精含量,80毫克就算是醉酒,它是138毫克,酒精含量究竟起多大作用,每个人又存在着酒对人的控制能力,因此它算不算最后一个故意的杀人,醉酒又起了多大作用,所以这里我说,不是同情罪犯,而是我们现在站在法律的角度上去思考这样一个问题,会不会因为它的民愤极大,比如在网上调查的时候,我们看到这样一个数据,当他被判死刑的时候,91%的人觉得痛快,这种判决是对的。
  但是为什么相对来说,很多司法界包括媒体界的人士会有一种担心,担心就在于,会不会是因为在民愤或者在其他的因素下,其实不符合故意杀人这样一种罪名的情况下,最后以他的量刑完成了最后的结果。所以我觉得作为一个媒体人,应该提出担心,不意味着我们认为该怎么着就该怎么着。
  主持人:
  所以民愤越是沸腾的时候,作为法官、作为媒体就应该越清醒。所以你刚才提出一个问题,无证驾驶和醉酒驾车,两者相加,是不是就能推出一个故意杀人的结果。因为我们知道,醉酒驾车在我们的生活里面司空见惯,甚至我们周围的同事,包括我们自己也许都会有这样的经历。有这样的经历是不是就意味着一定有故意,或者在法律上的判处一定就会导致死刑这样一个极端的选择?
  白岩松:
  所以从这种角度来说,还是存在着某种过失伤害,他是会带来相应的行为。但是他并不是主观就要导致这样一个结果。所以现在的问题就在于,符合这个罪名的,量刑又太轻。比如像交通肇事罪也就判了三年,在杭州那里,胡斌飙车撞死人,当时也是民愤很大,热闹半天,最后当他以交通肇事罪起诉之后,他一审获刑三年。成都就得考虑,我的民愤极大,而且死伤这么惨重,所以上来就不以交通肇事罪起诉,就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起诉。所以这是现在的确摆放在全国很多地方一个非常让法官头疼的过程,到底什么是合适的呢?要么太轻,要么就有可能我多加解释,以便让它觉得更合适,可是显然我们法律本身是存在着一定的漏洞。
  主持人:
  面对四川这位当事人被判处死刑的局面,有的法律专家认为是合适的,有的法律专家认为太重了。接下来我们连线两位法律专家,一位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洪道德教授,我们先听听洪教授对这种判决的一个评价。洪教授,您怎么看这个死刑的判决?
  洪道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
  我认为成都法院对案件的定性还是符合现在的法律规定,也符合这个案件的事实。无非就是定交通肇事还有定危害公共安全。
  交通肇事主观心态是过失,就这个案件来讲,它不存在过失的基础,根据法律规定,过失有两种,一种是过于自信,过失犯罪,还有一种是疏忽大意,就本案被告人在醉酒以后驾车,而且是无证驾驶,就这两点,我们就足以可以看到,它不具备执行的基础条件。同时由于是严重醉酒,他也没有疏忽大意一说,他已经没有自我控制意识了。既不存在故意的过失,又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就是说他不是过失,只剩下两种情况,要么就是故意犯罪,要么就是意外事件,把它看作是意外事件,估计全国人民谁都不会答应这个结果,只剩下故意了。但是说故意,他毕竟不是奔着杀人的目的开车上街的。但是别忘了,我国刑法关于“故意”有两种,一种叫做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希望这个结果发生,还有一种是间接故意,间接故意对犯罪结果的产生是抱着一种放任的态度。但是本案的被告人是无证驾驶,又是无证驾驶,可见会发生危害后果是必然的,会发生危害结果是必然的,不会发生危害结果是偶然的。
  主持人:
  洪教授,我们打断您一下,刚才我和岩松在演播室说,他是一个交通肇事犯罪,但是却以另外一个罪名去给他判罪,您觉得这个合适不合适?
  洪道德:
  合适,我认为这个被告人主观上面是故意犯罪,但是他不是追求犯罪结果的故意,也就是说他不是直接故意,他是间接故意。他的这种犯罪由于用的是汽车,在无意识的状态下上街,他会对不特定的人员、不特定的财产造成严重的后果,也就是说,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这个完全符合这个罪的构成要件,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还有一点,我们要注意的是,这个罪本身没有规定直接故意,我个人认为从法律规定上他也包括间接故意,实施这样的犯罪。
  主持人:
  好,洪教授,这是您的观点接下来,我们不妨再听一听您的对立面,反对派的观点,他是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委员会副主任张青松,张教授您好。
  张青松(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委员会副主任):
  您好。
  主持人:您的观点是?
  张青松:
  我的观点还不是太同意洪老师的意见,我认为这个案件定交通肇事罪可能更合适一些。
  主持人:但是交通肇事罪最上限顶到天了也是七年,您觉得这个人七年是不是适合?
  张青松:
  从他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上来看,对他如果处以七年的徒刑,从公众接受的心态上来讲,好像不是太好接受,但是问题是,我们对于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处罚,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如果法律规定他的行为不应当承担这么重的责任,那是法律规定的问题,但是我们不能说,因为让一个人受到更重的刑事责任的追究,我们必须去改变法律,我觉得法律是需要尊重的。
  主持人:岩松同意这两位教授的观点吗?
  白岩松:
  我两者都不同意,我是觉得,单纯拿哪一个现在的罪名判断这起事件,我觉得都有很大的漏洞。这就直接回到一个问题的最本质,我觉得刚才两位专家都谈到一个现行法律的问题,也就是说,是,我也同意这个观点,如果拿现行法律的观点的角度来说,我可能更愿意多站一点点后一位专家的意见上,其实我觉得这两个罪名哪个来认定我都不同意,因为必须法律要做出相应的修改,刑法第133条已经很多很多年了,我们现在是一个相对不变的法律在应对急剧变化的新的犯罪类型,明显跟不上了,所以国外也存在着,不断地跟着新的情况,法律进行修改,以便跟得上犯罪类型的变化。
  所以我觉得,在这种情况下,我相信我们现在的法律界人士应该考虑这件事情,更何况我们的人大代表也有责任,针对已经接连出现在全国受众面前的时候,让大家左右为难,而且各地判的都不一样,你说同样的事件如果发生在另一个省,就判了七年,但是在这个地方就死刑,那你说这个公平吗?


  主持人:
  所以又回到两位专家,刚才我们在演播室说到,是没有相应的法律摆在那儿,所以才不得已在这两种要么是特别轻要么是特别重的判决之间选择。两位专家怎么看待刚才岩松的意见,首先我们来看看洪教授的看法。
  洪道德:
  应该说专门针对这种交通肇事,目前法律没有非常有针对性的规定,但是我个人认为,现行法律是能够解决这个问题的。也就是说,目前来讲,是不是现行法律已经到了非改不可,已经不能适应了,我不这么认为,因为交通肇事罪加上逃逸,再加上逃逸致人死亡的,它的量刑是有期徒刑,也就是说,是到15年,而不是7年,但是条件必须是交通肇事以后先逃逸,然后逃逸还造成被害人死亡,这样就可以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期徒刑限度内进行处罚。而以其他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使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法律也没有只有死刑这一个档,它是从十年开始的。所以实际上这句话是衔接的。两个罪是衔接的,从量刑这个角度讲,它不光是衔接,还有五年的重叠。
  主持人:您是觉得现行的法律是够用的。
  洪道德:
  是够用的。
  主持人:我们再来听听张青松主任的意见。
  张青松:
  您好,我觉得刚才岩松所说的是一个法律如何修改的问题,也就是说对于交通肇事的量刑如何加重修改是一个层面的问题。但是现在需要考虑的是,现在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出现这个个案怎么处理的问题。其实它在现在的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就是违反交通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而孙伟铭的行为正好符合这样一个法律的规定,所以按照交通肇事罪的处理,应该是对法律尊重的一种表现。而且我们在法律没有修改之前,我们用一个个案去突破法律的规定,本身这是对法律权威的一种挑战。
  主持人:
  张主任,您觉得这种量刑,就像我们刚才在演播室说的,如果这个地方判处死刑,那种地方只判处七年,给人的感觉,这种偶发性和随意性是否是存在的?
  张青松:
  我觉得这就是我们法律,因为我们法律现在似乎已经无法应对我们现实生活当中发生的很多的个案,一个地方不同的法官都可能对同一个案件做出不同的结果,我认为这是非常严重的问题,法律的执行必须达到一个相对比较统一的标准,这样法律才是一个良性的执法状况。
  主持人:
  岩松你看,刚才你说是法律不够用,现在是洪教授说了,法律不仅够用,还有五年的重叠。
  白岩松:
  不,其实从具体的案例跳出来,现在很大的一个问题摆在所有人的面前,现在很多人看到,性质有些相似的案件,可能在这个地方是死刑,在另一个地方就是七年。这个情况已经摆放在我们所有人的面前了,具体的案例我觉得作为媒体人不好去说一说二。但是这个现象已经摆放在所有面前。你说是合适,只说是合适还要借用,有的地方就不借用,全国在司法面前的时候是有不同,看样是犯罪者也需要运气,看你在哪犯罪了,另外一个角度来说,现在全国的机动车辆已经1.7亿多辆,驾驶员比有驾照的还要多,用前一位专家的话来说,潜在的酒后甚至无证驾驶的,它都存在着故意犯罪的可能。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如果法律不快速进行相应的修改,来进行比较严厉的约束,更大的悲剧还会出现我们的面前。
  主持人:
  这是我们刚才分析的前两者,一个是无证,一个是醉酒,如果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话,只要是出现这种行为,就都应当对他们实施处罚。
  白岩松:
  都属于潜在的和正在实施的故意杀人。
  主持人:
  但是我们现实生活中没有对他们进行这样的处罚。
  白岩松:
  所以我说,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一个是法律的修改,另外全国必须修改的时候,法律一盘棋,接下来我们会有一系列的时间进行解读,关键不在最后已经产生的悲剧案件,如何通过平常严格细微的执法,使犯罪的基数大量减少。现在醉酒驾车的,无照驾驶的,超速的、判罚和在执行的时候太轻,太随意,使金字塔塔底的面越铺越广,不出现恶性的案件才怪。
  主持人:
  今天我们在演播室关注的是发生在四川成都被一审判处死刑的极端交通肇事案件。
  其实进入到今年近一段时期以来,这种类似的交通肇事案件还很多,我们不妨回顾一下。
  (播放短片)
  解说:
  今年5月7日晚上8点多,杭州文二西路,25岁的大学毕业生谭卓走在斑马线上,一辆红色的三菱跑车突然飞驰而来,将其撞飞,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祸发生后,车主胡斌和朋友聚集在肇事现场谈笑风生的照片,引发网友对飙车族的声讨。而事故发生时的车速到底是多少,也在一段时间内成为公众质疑的话题。
  7月20日,杭州西湖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斌以交通肇事罪被三年有期徒刑,对于这样的审判结果,被告人胡斌的家长表示不公平,原告谭卓的父亲则表示很愤怒,并表示将进一步行使法律赋予的相关权利。然而更大的争论表现在民间和司法界的态度中,为什么肇事者的刑期只有三年,肇事者究竟应该以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判处?现在看来,这些争论并没有因为一审有了结果而平息。
  引起类似争议的还不止这一起案件。今年6月30日晚上8点多,一辆南京本地拍照的黑色别克轿车在南京金胜路由南向北行使时,车辆失控,沿途撞倒九名路人,撞坏六辆轿车,酿成五死四伤的惨剧,死者中还有一名孕妇。在巡逻警察和群众将肇事车辆逼停后,经过抽血化验鉴定,肇事车辆驾驶者张某属于醉酒驾驶,每百毫升血液酒精浓度高达381毫克,是醉酒标准的四倍多。据了解,案件发生后,面对严重的后果,肇事者到底涉嫌什么罪名的问题,也一直成为市民以及法学界讨论的焦点。
  就在成都男子无证醉驾案件宣判的前一天,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草案)》,其中有一条,对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者终身禁驾的规定,而制定这一规定最直接的原因就是这起发生在南京江宁区的重大交通事故。
  同样是酒后交通肇事,发生在武汉的一起案件,上周也有了定论。去年8月6日,非洲留学生查尔斯在武汉街头酒后驾驶摩托车,撞伤一位七旬老人,事故发生后,他既不报警,也未抢救,反而是逃离现场,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上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对查尔斯判处驱逐出境,并赔偿被害人子女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余元,这也成为武汉市首次判处外国人驾车肇事案。


  有数据统计,2008年,我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起,造成73484人死亡,304919人受伤。世界卫生组织曾公布数据,在发展中国家,每33分钟就会有一人死于饮酒有关的交通事故,而对于超速造成的事故,今年上半年共造成4129人死亡,全国平均每天有5人因为超速行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死亡。
  今天,当人们讨论成都男子无证醉驾撞死四人是否该判死刑的时候,有媒体对案件结果给出了标题——“极具里程碑意义的案例”。当面对汽车时代频频发生的类似醉酒、超速的事故,标题背后的解决之道又在哪里?
  主持人:
  当我们看“交通肇事罪”的时候,传统的处理办法,一定是他肇事了才对他进行处罚,现在能不能把关口前移,在平时就有危险性,来对他进行处罚。
  白岩松:
  先用一个比较灰色幽默的方式去回顾一下刚才这个片子,这种方式就是,如果你在杭州的话,你是可以飙车的,因为即使撞死人最多三年,在成都千万不要再酒后驾车了,因为如果撞死人的话,你就容易判死刑。在南京最近一段先别酒后驾车,因为究竟怎么判现在还不知道,观望观望。如果您是生活在武汉的外国人,即使是没执照,撞死了别人,您也顶多是回国,然后赔点钱了事。在郑州千万别是官员驾车致人于死地,那样也可能被判死刑,12年前张金柱酒后驾车,撞死一个,父亲带着自行车又将近一千多米,最后判处死刑,张金柱说了一句话“我死在了记者的手里头。”所以看似黑色幽默的方式,你会发现,其实各地都在进行着艰难的抉择,刚才我们已经有了答案,针对越来越多的案件,在1.7亿多辆车、1.8亿多驾驶员的情况下要出台明确的司法解释。
  但是另外一个方面,一个很严峻的问题,的确摆放在我们的面前,那就是说,我们不能最后出了这么大事的时候才去研判,而已经开始存在着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或者过失杀人的某种可能的时候,却很随意,比如酒后顶多按我们现在的规定,15天以下的拘留,罚点款,找找人这种事可能就过去了,平常睁只眼闭只眼。
  但是在美国,但凡酒后驾车就存在故意伤害。现在整个国外这方面是非常趋严的。日本在2001年的时候,对于因为驾驶导致人死亡的最高刑期是15年,到2005年,酒后驾车致人于死地最高刑期是20年,因为有一个22岁的小伙子的确出现这样的案例,全日本都关注,醉酒以后撞到前车,把前车干到海里去了,结果里面几个孩子死掉了,他最后判了监禁二十年。所以酒后驾车就要坚决重的执行,而不是找个人就能出来,最后北京市公安局局长马振川就有一个很棒的说法,犯罪像金字塔的塔尖,但是平常已经存在犯罪基础是金字塔塔底,只有让这个塔底漏洞减少,塔尖上的犯罪才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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