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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钞车掉200万 捡到不还或涉嫌侵占

发布时间:2017年6月19日 杭州萧山区法律咨询  

运钞车掉200万

运钞车掉200万。18日11时许,一辆运钞车在途经潮州市区万绿花园后凤山路口处时,一个装有两百万元现金的红色塑料箱子,突然从车上脱落,大量全新百元纸币洒落一地。但是运钞车好像没有发觉就开走了。现场很多群众围观,人们纷纷拍照,但没人捡钱。其中一名男子说:“不要动,我已经报警了。”

不久之后,警察和押钞车的工作人员都赶到了现场进行处置。据湘桥区公安分局凤新派出所民警介绍,18日上午11时23分,他们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处警。在市区凤园路城南实验中学前方路段,民警见到一个红色塑料箱躺在地面,旁边有一捆一捆的一百元钞票。

当时有一名热心人站在钞票旁边,告诉大家不要靠近,他已经报警了。经初步了解,这些钞票是从银行运钞车上遗落的。掉落在地面上的钞票有20捆,每捆10万元,总共有200万元。至于运钞车为何会掉落钞票等具体情况还有待警方进一步了解。(来源:网易)

捡到不还或涉嫌侵占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其犯罪对象仅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2)拾捡他人的遗忘物。

(3)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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