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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反腐败宣言》究竟管啥用?

发布时间:2017年6月2日 杭州萧山区法律咨询  
2014-11-10 来源: 看热点 浏览次数:0 11月7日至8日,APEC第26届部长级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重要成果之一是通过并发表了《北京反腐败宣言》,这是第一个由中国主导起草的国际性的反腐败宣言。而加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合作是《宣言》的核心内容,具体表现为:覆盖更广、效率更高、效果更好。覆盖更广:美澳加均参与签署跨境追逃追赃是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2014年7月起,中国发起了 猎狐行动 ,截至2014年10月29日,已从40余个国家和地区缉捕在逃嫌疑人180名,其中涉案金额千万元以上的44名,缉捕数超过去年全年总数。然而,由于引渡条约的局限,仍有不少潜逃到某些国家的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比如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西欧等。而此次的《北京反腐败宣言》,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均参与了宣言的签署,这释放出一个信号,即整个亚太地区将携手反腐败、反贿赂,并为之出台具体措施,这让一些海外的 反腐盲点 亮了起来。效率更高:追逃网络沟通便捷跨国联合反腐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建立集中统一、高效顺畅的协调运作机制,而《北京反腐败宣言》的内容之一就是建立亚太经合组织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目前,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ACT-NET)已经正式运行,秘书处设在中国,并由中国担任2014年的轮值主席,而中国监察部相应担任APEC反腐败工作组主席。公安部经侦局一些办案人员介绍,由于相关司法制度差异和海外信息情报的短缺,从锁定目标到实施跨国抓捕,耗费诸多人力、时间和资金。而《北京反腐败宣言》通过的加强信息共享和司法机关合作,将有助于减少沟通成本,提升抓捕速度。效果更好:跨境追赃有望便利打击外逃贪官,锁定其违法所得历来是重点和难点。通过APEC的执法合作网络,各经济体可协调开展资产返还方面的合作。专家指出,资产返还等相关内容的合作有利于增强各成员司法部门制度的衔接,提升双边追赃的积极性,增加 人赃并获 的可能。外交学院副院长王帆表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意识到,不能让他国贪腐人员钻本国移民或金融政策方面的空子,在投资移民和反洗钱政策方面应强化堵漏。专家表示,今后的关键是推进APEC层面反腐合作机制的实施,让宣言尽快落到实处。 那些你知道不知道的《反腐公约》各国很早就知道,反腐败这事,单靠一个国家根本玩不转,还是要大家齐抓共管,于是《反腐败公约》这种游戏规则就诞生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 这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对预防腐败 界定腐败犯罪 反腐败国际合作 非法资产追缴等问题进行了法律上的规范,比如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及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贪污、挪用、占用受托财产,利用影响力交易等行为确定为犯罪;对腐败的制裁,除刑事定罪外,还包括取消任职资格、没收非法所得等。《公约》还规定缔约国应当对外流腐败资产的追回提供合作与协助,并且系统规定了腐败犯罪所得跨境追回的原则、机制等内容。如果说在通过之前,真正确立起腐败犯罪所得跨国追回机制,在国际社会合作打击国际犯罪的实践中还是难以想象、难以奢求的愿望的话,那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制定和生效,使这种愿望变为现实就有了可能性。因此也被世界各国广泛认可,对促进反腐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美洲反腐败公约》1996年3月,美洲国家组织通过了《美洲反腐败公约》。该公约是世界第一部区域性国际组织制定的多边反腐败公约,共有28条,内容涉及广泛,兼具实体法与程序法性质,除了贪污腐败犯罪的罪名界定、司法管辖原则、非法致富、各国应负的国家义务、预防腐败犯罪的措施外,还包括腐败犯罪的侦查、起诉、惩治等方面的国际刑事司法互助以及腐败犯罪所得的处理等。 《美洲反腐败公约》规定,各签署国应承诺在调查阶段相互提供最大限度的司法协助,为调取证据及其他调查行动提供便利,不得以保守银行秘密为借口包庇纵容罪犯;已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应将腐败罪犯列入其中,没有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可以本公约为法律依据开展引渡合作;对查抄、冻结和没收的腐败犯罪所得,在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转移给腐败犯罪所得来源国。在《美洲反腐败公约》出台之前,国与国互相之间提供司法协助只能在法庭判决之后,这就陷入了一个无法解决的恶性循环中,即由于犯罪证据在国外而不能进行审判,不进行审判则不能在国外调取犯罪证据。《美洲反腐败公约》 出台,无疑有力地解决了这一难题。《欧洲反腐败刑法公约》1990年11月,欧洲理事会制定了《关于洗钱、搜查、查封和没收犯罪收益公约》(ETS No.141),该公约在全面贯彻《联合国禁毒公约》原则精神的基础上,将反洗钱的视角投向收益以外的领域,从而为在更广泛的领域内建立反洗钱的国际合作机制奠定了法律基础。但对欧洲具有较大影响的,应是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于1999年1月通过的《反腐败刑法公约》。《反腐败刑法公约》载有各国惩治腐败的国家义务以及开展惩治腐败事宜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等内容,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例如,为便利有关国家执法,该公约特别规定,各缔约方应采取尽可能必要的立法或其他措施,并按照其本国的法律规定,允许适用特殊的侦查技术,以方便执法机关对犯罪证据进行收集,对犯罪工具、非法贪污收益或者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进行鉴定、追查、冻结以及查封,以及采取非刑事处罚措施等,甚至可在获得适当授权后解除银行秘密。《非洲联盟预防和打击腐败公约》2003年7月,非洲联盟通过了《非洲联盟预防和打击腐败公约》。该公约在追回跨境转移腐败犯罪所得方面明确提出,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的立法措施追缴腐败犯罪所得。同时,在以下几个方面制定了富有创新的内容。一是作为犯罪证据使用的物品,或已为他人持有或后继发现的涉罪物品,被请求国不得因罪犯未引渡或被引渡人死亡、逃匿而拒绝扣押或移交。二是银行保密条款不得成为缔约国拒绝开展司法配合的援引理由,在双边协议下,缔约国可以放弃银行保密条款。三是为请求国提供协助与合作不以被请求国将相关非法获利行为被为定罪为必要条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 两国共认罪行 原则的限制,使被请求国与请求国之间不因被请求国的国内立法不完善而造成无法开展相关协助与合作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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