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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社保,上市企业不是新鲜事

发布时间:2017年5月4日 杭州萧山区法律咨询  

  尽管对上市路上的公司进行员工社保审查日益收紧,但监管部门态度模糊,以及只需对未缴纳做出解释并做出后补的承诺就放行的做法还是引发公众质疑:连上市企业,都可以“放任”其规避劳动合同法,如何倡导全社会尊重劳动合同法

  近来,餐饮企业首发上市处于停滞状态,引得业界连连揣度缘由何在

  典型例证,如俏江南。自今年3月至今,俏江南首发申请,一直未有任何结果传出。业界称,其上市搁浅,根源在于不主动开发票,难以核查现金流、成本和利润;也有投行人士指出,“不规范纳税,不给员工上社保”亦是原因之一。

  同样在A股IPO中挣扎过的餐饮企业,还有小南国。直到9月21日晚,小南国发布信息称,决定取消其上市申请。

  俏江南、小南国首发遇阻,很难说根源就在于“不给员工上社保”。但近一两年的IPO案例里,对社保的审查日益收紧,是不争的事实。

  一位资本市场内的审计人士指出,从近一两年过会的案例来看,证监会对社保和公积金的问题,几乎每家必问。

  “会里对该问题的关注程度,也是千差万别,有的只核查一遍即可,有的则需要详细披露缴纳人数、缴纳基数、缴纳金额,并解释原因。”这位人士称。

  但另一方面,社保问题不大可能构成上市实质性阻碍,也是投行界共识。

  实际上,因为中国中小企业融资太难,生存环境不佳,由此产生的避税,甚至偷漏税的事情,并不少见,相形之下,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问题显得不那么重大起来。

  过社保这一关,证监会在多数情况下,企业只需对为何未缴做出解释,并做出以后会补全的承诺,就可以顺利过会。

  这也引发公众质疑:连上市企业,都可以“放任”其规避劳动合同法,如何倡导全社会尊重劳动合同法

  在刚刚结束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分组审议的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报告就指出,要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依法维护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但遵守劳动合同法,主要还在于建立企业“守法受益、违法或遭重罚”的意识,可上市制度里,对社保问题不设门槛,何以规范、保障劳动者权益更为重要的是,如何让企业老总意识到遵守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

社保非上市“拦路虎”

  社保问题,在企业首发上市的过程中,究竟扮演着何种角色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发行人在最近36个月内,不得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一位资本市场律师表示,发现公司有不良的社会保险缴纳历史记录,譬如不缴、欠缴、少缴、逃缴社保等问题的存在,会给企业的IPO带来不确定性,“这些问题,似一盆冷水,使本来一片光明的上市前景,蒙上了阴影。”

  果真如此北京一位资本市场律师告诉本报,相比出资不实、股权架构等法律问题,社保问题基本不值一提,完全可以通过补缴、做承诺等方式解决。

  而根据《中国经济时报》的调查,在企业IPO过程中,那些存在拖欠社保的企业,均以“流动人员较多、异地无法缴纳”为由,来解释欠缴原因,且绝大多数公司说辞一致,同时为了“巧妙”避开违反劳动法的既定事实,这些公司通常都会有一些相似的“策略”。

  北京一位资深注册会计师表示,这些公司,一般都会有大股东为拟上市公司承担“欠缴社保公积金被追缴风险”的承诺。

  而券商,会将此承诺,连同一些特意寻找到的“无风险”、“该公司流淌道德血液”的证据,提交监管部门。这些证据包括:已经过了相关法规规定的追征期;将企业缴纳社保的情况与当地其他情况类似的企业作比较,以表明企业目前的缴纳情况远远好于当地的平均水平等。

  以首批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特锐德为例,该企业曾以住房补贴的形式,代替为员工缴纳的公积金,直到2009年4月,才开始为员工缴纳公积金,并补交以前公积金。对此,特锐德发行人律师给出意见是:公司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对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再以兴民钢圈为例,兴民钢圈在2005-2007年度,未能为所有职工足额缴纳所有社会保险。兴民钢圈首发律师认为,兴民钢圈此举违反了国家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被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的可能。

  但未足额缴纳,仍旧没有成为兴民钢圈上市阻碍。原因是:一方面,兴民钢圈违反劳动合同法,根源于公司外地职工多,流动性大,且这些员工无缴纳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费用意愿;另一方面,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主要股东均已承诺,将承担因未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而产生的所有责任。

  “员工没有缴纳社保意愿外地职工多,流动性大且所有未缴社保企业都是这个理由,你认为真实情况是这样的吗”上述北京资本市场律师人士反问道。

“风声紧了很多”

  有业界人士呼吁修订上市制度以改观目前的社保保障状况。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宋萍萍就此建议,可考虑在IPO申报的《招股书》中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单独设置一章社会责任章节,要求保荐机构、律师对IPO公司履行为员工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详细核查。

  但彻底性改变一直未有做到。本报了解到,在2009年创业板制度推出以来,资本市场对社保问题的重视程度,并未明显加大。

  一位投行人士透露,在2010年的第四次保荐代表人培训会议上,针对社保问题,监管当局有做明确表示,现在招股书需要详细披露社保缴纳人数、基数等,一个人都不能落下,对于公积金问题,可以相对宽松些,有些农民工,并不严格要求交纳。

  “总之,最近对于社保和公积金的风声紧了很多。”这位人士称。

  但从总体上而言,社保问题的处理思路,仍旧是不作为上市实质性阻碍条件看待。这位人士称,监管当局提及,上市前发行人可能存在社保、公积金缴纳不合规的情况,证监会从历史角度看待该问题,只要不涉及太大的社会问题,不影响发行人的上市条件,证监会允许发行人申请上市。

  而在今年的一次保荐代表人培训会议上,证监会人士的态度有细微调整,但未有实质性改变,比如:发行人应说明并披露包括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办理社保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未缴纳员工人数及原因、企业与个人缴纳比例、办理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日期,是否存在补缴的情形。如补缴,补缴的金额与措施,分析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法外开恩是现实使然

  “保荐机构及律师,应对缴纳情况进行核查,并对未依法缴纳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出具意见。”这意味着,只有拖欠社保等问题达到重大违法行为时,才可能影响到企业上市,但怎样的拖欠社保才算重大违法呢

  实际上,对中小企业是否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在经济学界有过不少争议。早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刚刚推出时,就有《劳动合同法》应“松绑”创业型企业的说法。

  “之所以应对创业型企业法外开恩,那是因为创业型企业甫一出世,面临的竞争难度超越其他企业所想象。这些企业首先面临的不是赚钱的问题,而是能否活下来和活多长的问题。”这种说法称。

  在2008年的经济危机逐渐过去后,对企业首发上市中的社保问题,证监会有所收紧,但时至今日仍旧不做实质障碍处理。

  该状况也延续至“新三板”。本报发现,在这个即将获得全国性扩容的资本板块里,社保问题与其他板块一样突出。

  以天一众合为例:截至2010年12月31日,天一众合外地办事处员工10人,自愿放弃由公司为其缴纳社保。

  公司发行人的解释是,公司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公司存在可能会受到相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管部门处罚的风险。

  不过,天一众合的如下行为解决了上述难题:2011年4月11日,公司共同控制人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因公司缴纳社会保险事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到相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管部门的罚款,将由实际控制人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保证公司不因此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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