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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院副检察长:正确认识审查逮捕在防止冤假错案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17年1月13日 杭州萧山区法律咨询  
湖北省院副检察长:正确认识审查逮捕在防止冤假错案中的作用 2015-07-01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浏览次数:0 审查肩负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重任,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只有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把防止冤假错案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作为首要任务来抓,进一步提高对审查逮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才能有效发挥其在防止冤假错案中的重要作用。 审查逮捕在防止冤假错案中居于重要地位 刑事诉讼的任务决定了审查逮捕在防止冤假错案中的重要地位。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都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在我国长期司法实践中,惩治犯罪这一手比较硬,成效显著,为国家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人民安居乐业创造了良好社会环境。但毋庸讳言,我们在保障人权方面,认识还不够到位,手段失之于软。近年来披露和曝光的一些冤假错案,严重侵害了公民权利,在社会上广受诟病,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借此否定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甚至质疑我国的司法制度。当前,必须更加重视保障人权,把防止冤假错案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才能真正实现刑事诉讼的基本任务。审查逮捕在刑事诉讼中处于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承担着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制约职能,逮捕措施的运用直接事关人权保障,审查逮捕在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刑事诉讼的结构决定了审查逮捕在防止冤假错案中的重要地位。我国实行公检法三机关分工分段负责的阶段式诉讼结构,各诉讼阶段虽各有其主要任务,但对冤假错案的发生均负有责任。同时,这种刑事诉讼结构设计,要求后一阶段的程序对前面程序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核把关。冤假错案主要源于侦查环节违法违规取证,防止、纠正冤假错案有赖于批捕、公诉、审判层层严把关口,其中批捕是第一道关口。防止冤假错案,是立足于防还是纠、是立足于起点防还是终点纠?显然,防优于纠,起点防优于终点纠,因此应当充分发挥审查逮捕在防止冤假错案中的作用。 审查逮捕的职能任务决定了审查逮捕在防止冤假错案中的重要地位。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和防止冤假错案,均是审查逮捕工作的重要职能任务。以往那种强调逮捕是强制措施主要是服务办案、服务侦查的观念和做法,不利于审查逮捕工作人员全面履行其职责。审查逮捕处于检察机关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前沿,必须牢记职责使命,把好第一关,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决不能寄希望于后续环节去把关。只有把好审查逮捕关,才能有效防止 起点错、步步错、错到底 现象的发生。 审查逮捕环节防止冤假错案的效率和效果优于其他诉讼环节 防止冤假错案重在强化对侦查权的监督制约,审查逮捕在这方面具有自身优势。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的职能分工和分段式刑事诉讼结构,侦查机关负有查明案件事实和收集证据的主体责任,同时刑事案件的启动、犯罪嫌疑人的确定、证据的收集都在侦查环节,对犯罪事实的初步认定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初步处理也在侦查环节。尽管冤假错案往往经历了公、检、法多道程序,但检察和审判环节主要是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核把关和认定,并非冤假错案的始作俑者。如果把冤假错案比作不合格产品,那么侦查机关就是产品制造者,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则是产品质量检验者,质检者不可能直接制造不合格产品。因此,冤假错案的源头在侦查环节,近年来曝光的案例也表明冤假错案主要是违法违规侦查取证造成的。冤假错案的成因决定了防范冤假错案的重点理应放在加强对侦查权的监督制约上,而审查逮捕环节在这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其一,其监督制约具有及时性。审查逮捕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采取措施时即可介入,开展侦查监督,较之公诉在案件侦查终结后介入,以及审判在案件起诉后介入,更具及时性。其二,其监督制约具有同步性。审查逮捕部门可以通过立案监督、提前介入侦查、审查逮捕、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制约,这种监督制约基本上是与侦查工作同步进行的,并且贯穿于侦查活动全过程。 审查逮捕环节是防止冤假错案的最佳节点,其效率与效果优于其他诉讼环节。这是由我国 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的刑事诉讼原则和分段负责的阶段式诉讼结构所决定的。在防止冤假错案的路径选择上,依靠庭审实质化来防止冤假错案效果是有限的。主要原因在于:实践中并非所有刑事案件都会进入到审判环节,进入到审判环节的案件相当一部分也会按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一些冤假错案经历了漫长的诉讼周期,客观上已经侵犯当事人权利,如果都要通过审判程序加以纠正,就会进一步损害司法公信力;我国刑事诉讼分段负责的制度设计,要求各个环节都应承担防止冤假错案的职责,将防范重点置于审判环节难以发挥制度设计功效。应当看到,审查逮捕对侦查权的监督具有及时性与同步性,在防止冤假错案中具有五点优势: 一是有利于及时发现冤假错案线索。审查逮捕环节在刑事案件侦查初期已介入案件,此时侦查人员收集的证据比较原始、比较客观,甚至证据与证据之间尚存在很多矛盾,便于检察人员及时发现冤假错案线索。如河北省顺平县检察机关防止的王玉雷冤假错案,正是因为侦查初期犯罪嫌疑人多次口供存在明显矛盾、作案工具说法不一,审查逮捕环节发现重大疑点,进而核实纠正。如若该案侦查终结后进入起诉、审判环节,卷宗材料若经过选择性收录,证据漏洞经过人为 修复完善 ,此时发现案件疑点和冤假错案线索必然更加困难。 二是有利于及时纠正冤假错案造成的权利侵害。在审查逮捕环节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对当事人权利侵害较轻,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较轻。如果案件进入公诉、审判环节,相对漫长的诉讼程序将对当事人权利造成更大伤害,有的甚至无法弥补。 三是有利于侦查机关及时调整侦查思路及时侦破案件。审查逮捕环节发现冤假错案后,侦查机关必然调整侦查思路,努力缉拿真凶。由于尚在侦查初期或者案发不久,相关证据大多能够予以收集,具备侦破案件的诸多有利条件。同样以王玉雷案为例,如在起诉环节才得以纠正,案件侦破还存有希望;如在一审、二审后才得以纠正,重新开展案件侦查时很多客观证据已经灭失,破案概率将微乎其微。 四是有利于防止陷入 起点错、步步错、错到底 的困境。审查逮捕环节把好关口,就关闭了冤假错案进入后续环节的闸门。审查逮捕、公诉是检察机关的两项职能,均在同一检察长的领导下,有的甚至是由同一副检察长分管,如果审查逮捕环节关口失守,审判环节再加以纠正极为困难,即使发现案件疑点也可能大多采取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方式予以判决。 五是有利于降低纠正冤假错案的难度。对于判决已经生效的冤假错案,由于已历经侦查、审查逮捕、起诉、审判各个诉讼环节,客观上形成了公检法横向之间与多层级之间对案件的共同认识,除非出现 被害者重生 真凶再现 等特殊情形,否则难以纠正。而在审查逮捕环节防止正在侦查进程中的冤假错案,不仅防优于纠,同时工作难度也远远低于通过再审纠正既判的冤假错案。 (作者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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