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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4日 杭州萧山区法律咨询  
任何权力的行使都需要监督,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势必会被滥用,进而导致腐败,这是已被实践证明了的真理。现实中存在的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执法犯法、循私舞弊等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刑事及行政执法工作,而且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和国家法律的权威,这无疑从反面说明,正是由于在侦查活动中缺乏充分有效的监督,才导致侦查权力被滥用。但事实上,作为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职责并没有完全很好地履行。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思想上的原因,也有制度上的原因,还有其他因素的影响等等,不一而足。
第一,受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审查起诉部门的检察人员自身轻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不少检察人员认为,公检法是一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的案件基本上已是铁板钉钉的事实,前面已有审查批捕部门把了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否定,也就是对本院审查批捕部门的否定。并且还有人认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的法律监督是“无声的呐喊”,起不到什么作用,因为只要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国家赔偿的责任已经转移到检察机关身上,审查起诉部门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会加重自身的办案难度,不仅不利于公安机关,而且危及检察机关的声誉。这些思想束缚了检察人员的手脚,对于一些侦查活动,不敢依法监督,而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结果造成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产生。
第二,审查起诉阶段对侦查活动监督的缺乏还存在制度上的原因。具体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
一是现行立法的不完善。法律虽然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仅仅是原则性规定,没有实质性规定。作为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部门如何履行对侦查的监督?对哪些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通过何种方式、途径来纠正?作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都没有具体规定。
二是检察制度中缺乏对不履行监督职责的责任追究。审查起诉部门更多的是强调如何履行好公诉职责,而对于如何履行侦查监督职责,以及如果消极履行该种职责应承担何种责任,并没有具体规定。
第三,其他因素的影响。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受庸俗的“关系学”的影响,有的检察人员不敢冲破保护层、说情网、求情网,以及压力网的束缚,或慑于权势,规避法律,放弃监督职责,或名哲保身,漠然视之,这些举动客观上助长了在侦查活动中违法现象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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