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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刑事律师王玥点评“秦火火” 诽谤、寻衅滋事案

发布时间:2014年4月18日 杭州萧山区法律咨询  Tags: 诽谤,寻衅滋事罪,诽谤罪,有期徒刑,刑法

萧山刑事律师王玥点评“秦火火” 诽谤、寻衅滋事案

萧山专业刑事律师  王玥律师

联系电话:15158878522

[新闻资料]腾讯网新闻

近日,网络红人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诽谤罪判处秦志晖有期徒刑2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他是自去年"两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来,首个获罪的网络造谣者。秦志晖表示不上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志晖无视国法,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系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被告人秦志晖在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对国家机关产生不良影响的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志晖犯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志晖在较长时间段内在信息网络上多次肆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其所犯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应对其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但鉴于被告人秦志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所犯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秦志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志晖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8月18日止)。

“秦火火”曾制造传播逾三千条谣言:

新华网北京4月11日电(记者刘林 黄浩铭)“网络上有我一个‘秦火火’就够了,为此我付出的代价实在是太大了。”11日上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庭审现场,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说出了自己的心声。作为“网络传谣第一案”,“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一案备受网民关注。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梳理了“秦火火”那些年“谣翻中国”的“作品”,希望能和网友一起擦亮双眼,明辨谣言。

“秦火火”承认,2011年以来,他制造并传播的谣言多达3000余条。“秦火火”还和某些网络“大V”达成了协议,互相帮转微博,还有人提示他近期要关注什么。

[萧山刑事律师王玥律师解读]

“秦火火”案,所触犯的刑法条文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

《刑法》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萧山刑事律师王玥点评]

    秦志晖在网络上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系诽谤多人,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秦志晖在重大突发事件期间,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对国家机关产生不良影响的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并实行数罪并罚。秦志晖在较长时间段内在信息网络上多次肆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法院将根据其所犯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其量刑。

    综合全案分析,秦志晖具有的酌情情节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据我国刑法第67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其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故最后法院对其所犯诽谤罪、寻衅滋事罪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其构成诽谤罪,判处二年;寻衅滋事罪,判处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萧山刑事律师王玥提醒]

在网络如此发达的今天,互联网在给我们日常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造谣、诽谤等行为提供了便利。网络上,很多网友认为网上发言是非常自由的,可以不受任何限制,想说什么说什么,想编什么虚假信息都不会有任何后果。这种想法是极端错误的。

因为如果对网络谣言、网络诽谤这样的行为不及时辟谣和管控,势必会对整个社会甚至是国家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也极有可能产生严重的信任危机和社会治理风险。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3年出台了司法解释,对网络上的这一行为进行了规范。

萧山刑事律师提醒:尽管我国法律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但任何权利都是有一定限度的,必须要在遵纪守法的基础上,对于危害国家、危害社会的言论,及故意编造、传播虚假的信息,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必然要追究责任。根据刑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严惩不怠。

因此,每个公民在网上发表观点时,需谨慎,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对于转载文章,也需注意,不得转载明知是虚假的信息。

 

萧山专业刑事律师  王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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