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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刑事律师点评以闹事解决纠纷 构成妨碍公务罪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8日 杭州萧山区法律咨询  Tags: 妨碍,社会秩序,非法,交通,执行公务

以闹事解决问题 妨碍公务被判刑

 

[案情回放]

7月19日,赵某之妻在镇农贸市场工地被工地施工车撞死,后工地方与赵某等死者亲属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未能成功。7月22日上午,赵某纠集几十名老乡先后赶至镇农贸市场工地,切断了工地电源,使工地不能施工,并进行非法游行示威,引起交通严重阻塞,社会秩序混乱。派出所民警要求民工停止游行,按合法途径解决赔偿事宜,却被赵某等人打伤,其中民警王某、徐某的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微伤。


[律师点评]萧山刑事律师王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被妨害的职务活动是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必须具有合法性。

本案中,民警王某、徐某等人先后在接110指令后,前往现场出警,是依法履行职责、执行公务的行为。赵某及其他民工用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导致民警轻微伤。因此赵某等人依法构成妨碍公务罪。

也许有人会提出“事出有因、情有可原”的意见,但仅是自我诠释而已,并非正当理由,仅是法院量刑时可以考虑的酌定情节,与是否定罪关联不大。


萧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王玥律师  联系电话:15158878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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