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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发布时间:2013年8月19日 杭州萧山区法律咨询  Tags: 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犯罪,侦查,法律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司法部门“可以”或者“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件,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同时,法律也规定以下情况不能适用取保候审:

1、累犯、2、犯罪集团的主犯 3、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5、暴力犯罪(轻伤案件除外)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

以上均是法定的较为常见的能和不能取保候审的对象范围,在实务中也存在一些例外的情况,详情可以向您的律师请求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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